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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八周年知识问答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9 00:00:00浏览量: 【字体:

 

1.问:《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何时由哪级部门公布?

    答:《条例》于2006年5月18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是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工作开展以来,也是中国历史上有关地方志的第一部全国性法规。共有二十二条。

2.问:为配合《条例》在湖北省的顺利实施,省政府出台了什么相关规定?

答: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公布了《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共有十九条。

3.问:《条例》规定地方志工作的范围包含几个方面?

  答:《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4.问:《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经费保障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5.问:《条例》对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6.问:《条例》对地方志的编修断限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十条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7.问:《条例》对地方志作品的审查验收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问:《条例》规定对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9.问:该条例对确保地方志编纂质量作了哪些制度设计?

答:为了确保地方志编纂的质量,该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地方志编纂应遵循的指导原则,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

二是,对参与地方志编纂的人员作了要求,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三是,确立了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制度,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四是,确立了地方综合年鉴的出版批准制度,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10.问:实践中曾经多次发生地方志作品著作权归属争议问题,请问条例对这个问题是否作出明确规定?

答: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在过去一直没有明确,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地方志是地方志编纂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要求编纂的,而且主要利用了上述机构提供的资料、经费和物质技术条件。因此,该条例与著作权法作了衔接,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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