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上的黄冈粮食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临时政纲
1929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中共鄂东北特委召开了黄安、麻城、黄陂、孝感四县县委和红三十一师师党委的第二次联席会议。会议根据党的“六大”精神,总结了鄂豫边区一年来开展土地革命的经验,于6月9日制订了以指导土地革命为主的《临时政纲》。
《临时政纲》包括有十个方面的决议;《临时土地政纲》、《中小商人和富农问题》、《粮食问题》、《公积祖积问题》、《纳租与还债问题》、《赤卫队问题》、《肃反问题》、《文化问题》、《财政问题》等。其中,《临时土地政纲》主要解决土地问题,其他各项决议也多与土地革命有关。
《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
《临时政纲》的制订,使鄂东地区产生了土地革命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土地革命由无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在许多政策的规定上,较之“谁种谁收”的土地改革办法大大地前进一步。自此鄂东的土地革命进入了初步分配土地的新阶段。
临时政纲
(一九二九年六月九日)
(一)临时土地政纲
第一章 没收条例
第一条:凡地主所有之土地,得一律没收之。
第二条:凡豪绅所有之土地,得一律没收之。
第三条:凡经肃反委员会宣布有反革命行为者,无论已否惩办,其所有之土地,得一律没收之。
第四条:凡佃农经肃反委员会以反革命治罪,而业主无反革命行为者,该佃农所种之土地,可另行拨归别人耕种,业主照佃租条例收稞[课]。
第五条:凡经没收之山场、行[竹]圆、渔塘等出产,归当地苏维埃处理。
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土地无论已佃未佃不得没有[收] 。
(1)孤寡。(2)无生产能力又无反革命行为者。(3)诚意悔过之反动嫌疑份子,但地主豪绅不在此种[例]。
第二章 分配条例
第七条:凡已经没收之土地,如系已佃者,乃拨归原佃农耕种。
第八条:凡已经没收之土地,如系未佃者,拨归当地无耕地之农民、失业工人及退伍兵士耕种,或拨归当<地>苏维埃酌量处理。
第九条:红军与赤卫队现役之军官、兵士其家属无生产能力而愿耕种者,须分给土地并得雇人耕种。
第十条:凡经肃反委员会宣传[布]有反革命行为之佃农,不得享有第七条权力
第十一条:凡经没收之土地,如原佃农经肃反委员会宣布有反革命行为者,其所种之土地,得照第八条处理未佃之土地处理之。
(二)中小商人和富农问题:
1.中小商人得享<有>其资本企业,富农得享有其土地。
2.中小商人有营业自由权,富农有自由耕种权。
3.取消军阀政府一切捐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
4.中小商人和富农均有苏维埃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当选者,不得超过全体执委七分之一。在2由内王农全
(三)粮食问题:
1.粮食缺乏之时,区苏维埃和乡苏维埃粮食委员会必须办平来。
2.剩余粮食之家,应以公平价格粜穷苦农众。
3.粮食缺乏时,剩余粮食之家,不得运到非苏维埃区域粜卖。
(四)公积祖积问题:
1.取消一切公积祖积的组织。
2.公积祖积的土地归所在地的区苏维埃处理,或由苏维埃支配给当地乡苏维埃处理。
3.公积祖积之现金和财物,得由区苏维埃支配。
(五)纳租与还债问题:
1.凡经没收之私人佃田,按照田主之经济地位,减原租十分之四至十分之八。
2.凡苏维埃所有之土地,得按照佃农之经济情形,减原租十分之五至十分之九。
3.苏维埃人民所欠豪绅地主反动份子之债一律免还。
4.穷民众所欠公积祖积之债一律免还。
5.苏维埃人民彼此之间的债项,四年以内者,须着[酌]量情形偿还,四年以外者得着[酌]量情形减少或免还。
6.废除押租制。
(六)没收反革命派财物处理问题:
1.由区苏维埃所没收之财物归区苏维埃处理。
2.由乡苏维埃所没收之财物,十分之三归乡苏维埃处理,十分之七缴区。
(七)赤卫队问题:
1.乡苏维埃必须组织赤卫队。
2.各乡赤卫队,由乡苏维埃赤卫委员会指挥。
3.全区赤卫队由区苏维埃赤卫委员会指挥。
4.赤卫队之队员必须年青[轻]勇敢之苏维埃人民。